关于X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 护 词
作者:鞠哲 更新时间 : 2015-04-06 浏览量:699
关于X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母亲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受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要点如下: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没有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小。
纵观本案,被告人完全是出于和盗窃犯罪人之间的朋友关系和对法律的无知而触犯的法律,其行为不是蓄谋已久而实施犯罪或者专门收购、销售赃物,此次犯罪的动机也不是仇视社会,这与其他那些积极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是有所区别的。
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进行了如实陈述,在辩护人会见被告时,其也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罪之意,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中,均可以看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很好的,是有悔罪表现的,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此次触犯法律完全是一念之差,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事实上被告人在家孝敬父母、非常听话懂事,其到案时孩子刚刚出生,还需要被告人来抚养,因此,从本质上说,被告人还是具有很强的改造性和可塑性,这次之所以犯罪,也与其本身的法律知识和意识欠缺有因果关系。
5、被告人在此次犯罪当中是一个很次要的作用,既不是盗窃的直接犯罪人,也不是销售的直接利益人,仅仅是相信朋友、跟随朋友,应朋友邀请一块出去玩,明知朋友是在偷东西犯罪,而被动的跟随接受,但并未从中牟利,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盗窃人、卖赃人和买赃人。
三、量刑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司法实践以及相关政策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为罚金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管制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5 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 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为拘役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累计数额1.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且其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对其使用短期刑并且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在此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给被告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促使他早日改造成为新人,是他有更多的机会回报社会!
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此致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
鞠 哲
2013年11月12日